马哈福兹:阿拉伯文坛巨擘******
作者:黄培昭
2022年12月11日是埃及著名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纳吉布·马哈福兹诞辰111周年纪念日,埃及举行各种活动缅怀这位文坛巨擘。刚出版发行修订本马哈福兹全集的开罗迪万书店窗明几净,马哈福兹的巨幅照片被绘制在书店醒目的玻璃窗上,书店门口显眼的位置摆放着新鲜上市、还散发着墨香的数十卷马哈福兹全集;位于作家出生地的马哈福兹博物馆也装饰一新,那里以增设展位、开辟特殊展览等方式,对一代文学大家表示纪念。
马哈福兹博物馆内展出的作家获奖词。黄培昭摄
1.阿拉伯文学的巅峰
马哈福兹是迄今为止在所有阿拉伯国家中唯一摘取诺贝尔文学奖桂冠的作家。虽然距离1988年他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已经过去了34年,但他的作品具有长久的艺术魅力,至今依然在埃及和许多阿拉伯国家畅销。马哈福兹因此享有“阿拉伯文坛巨擘”“阿拉伯小说旗手”“阿拉伯小说巨匠”甚至“阿拉伯文学之父”的美誉,代表了当代阿拉伯文学创作和艺术水准的巅峰。他的小说被评论界视为阿拉伯小说的“金字塔塔尖”。
“(马哈福兹)作为阿拉伯散文一代宗师的地位无可争议……中长篇小说和短篇小说的艺术技巧,都达到了国际优秀标准。这是他融会贯通阿拉伯古典文学传统、欧洲文学的灵感和个人艺术才能的结果。”瑞典科学院诺贝尔文学奖评选委员会的颁奖辞这样写道。颁奖辞还赞扬马哈福兹“通过大量刻画入微的作品——显示了洞察一切的现实主义,唤起人们树立雄心——形成了全人类所欣赏的阿拉伯语言艺术风格”。
马哈福兹一生笔耕不辍,著作等身,直到生命最后一刻还在通过口授坚持创作。他究竟创作了多少作品?对此人们说法不一。笔者根据迪万书店刚出版的马哈福兹全集所附的列表,发现他共创作了55部作品,除了第一部《古代埃及》是译自一位英语学者的学术著作外,其他都是文学作品,其中长篇小说34部,中短篇小说集17部,散文4部(《古代埃及》也宽泛地被视为散文作品)。
马哈福兹的代表作有史诗般的家族小说“开罗三部曲”(《宫间街》《思宫街》《甘露街》),还有《平民史诗》《我们街区的孩子们》和《尼罗河上的絮语》等。此外,他的不少作品被改编成电影或电视剧搬上银屏,其中一些是马哈福兹本人亲自操刀改编的。
埃及纪录片制作人哈希姆·纳哈斯介绍说,马哈福兹是埃及第一位为电影撰稿的作家,他参与了25部电影的创作和40部电影的制作。这些作品包括他直接写的电影剧本、与他人合作创作的电影以及根据他的小说改编的电影等。
阿拉伯文学评论界认为,就文学成就而论,马哈福兹可与托尔斯泰、塞万提斯、狄更斯、巴尔扎克和雨果等相提并论。西方学者对马哈福兹也是赞誉有加,《伦敦书评》甚至说,马哈福兹“不单是雨果和狄更斯,还是高尔斯华绥、托马斯·曼和左拉”。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撰文指出,“马哈福兹不逊于任何一个你能说出名字的欧洲文学大师”。
这些评论难免有夸张的成分,但就马哈福兹创作内容的思想性、时代性,以及对人性的关注、对民情的体察、为民众发声所体现出的现实主义风格而言,确实与上述大作家多有一脉相承之处。难怪,诺贝尔文学奖评委会在马哈福兹的颁奖辞中指出:他的作品“总体上是对人生和人性的烛照”。
埃及书店里的马哈福兹作品。黄培昭摄
2.小胡同走出大作家
1911年12月11日,马哈福兹出生在埃及开罗著名爱资哈尔清真寺附近的杰马利亚老区一个中下阶层家庭,杰马利亚属于开罗侯赛因大片区,那里有着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同时也是一个相对贫困和杂乱的地区。
马哈福兹的父亲,名叫阿卜杜勒·阿齐兹,曾任政府部门的低级工作人员,后辞职经商。埃及《文学报》等媒体报道说,马哈福兹出生时母亲难产,幸亏得到当地有名产科医生马哈福兹的帮助,他才得以降生人间。阿齐兹便以这位产科医生的名字为儿子取名,以示对医生的感谢之情。
整个童年,马哈福兹就在这个简陋而充满着邻里温暖的社区度过,他后来小说的主要灵感也来自这个社区,他把那里发生的故事提升到了人文主义文学的高度。马哈福兹就读的小学就叫“两宫之间小学”,他后来的“开罗三部曲”中的一部就取名《两宫之间》(又译《宫间街》),可见童年生活对作家文学创作影响之大。1924年,马哈福兹随家人一起,由侯赛因杰马利亚老区搬到阿巴西亚区居住,从此开始了新的生活。
1934年,马哈福兹从开罗大学的前身——福阿德一世大学哲学系毕业,先是留校任教,后来分别在埃及宗教基金部、文化部、文学艺术部和社会最高理事会就职。这期间,他几乎所有的文学作品都是业余时间完成的,直到退休后应聘为《金字塔报》专栏作家,他才开始专注于正规的专业创作。
最初,马哈福兹涉猎历史题材,体现在他写于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中期的《命运的嘲弄》《拉杜比斯》《底比斯之战》三部历史小说中。《命运的嘲弄》的故事梗概是,法老一天得到神谕,说王位将被一个平民出身的人获得,于是法老一路追杀一个刚出生的婴儿。然而,命运之神却使婴儿巧妙躲过杀身之祸,并出落成英俊潇洒、智勇双全的法老禁卫军官。他武艺过人,还在平定叛乱中屡立战功,赢得了法老女儿的爱情,最后成功继承王位。对法老来说,他的遭遇,可谓命运的嘲弄。
但马哈福兹的历史小说并没有取得很大的成功。也许对马哈福兹来说,历史小说只是试笔之作,也是他文学创作的发轫之举,之所以创作历史小说,一是他对令埃及人引以为豪的古代法老文化感兴趣,二是受了他翻译出版的第一部著作《古代埃及》的影响,决定写写自己想象中的古埃及社会。
第一阶段的写作即历史小说的写作未获满意结果,马哈福兹很快总结教训,开始把目光转向日常生活,转入以书写现实为主的第二创作阶段。这一阶段也被评论家称为作者的中期创作阶段,时间从20世纪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末。
他中期创作阶段的作品,以1945年发表的长篇小说《新开罗》为“当头炮”,以“开罗三部曲”为代表作和高峰,这一阶段是马哈福兹创作生涯中最辉煌、成就最大、最受评论家肯定的时期。《新开罗》是马哈福兹创作发生转向的标志。小说描述了三个年轻大学生不同的人生道路,虽然他们的遭遇迥然不同,但无情的现实让他们身心疲惫,体味到金钱与权势的罪恶。小说受到读者的喜爱和业内好评。
《新开罗》一炮打响后,马哈福兹沿着现实主义的创作路径继续前行,在其后几年间连续发表了多部长篇小说,如《罕哈利利市场》《梅达格胡同》《始与末》《海市蜃楼》等。小说聚焦殖民统治下的开罗中小资产阶级和下层贫民的日常生活,表现出作者对普通民众深深的同情、对社会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
罕哈利利市场是开罗当地著名的传统市场,作者以此取名,栩栩如生地刻画了居住在此的低级职员阿基夫的生活困境。小说注重心理描写和主人公的情绪变化,入木三分地挖掘了阿基夫内心的矛盾和弱点。通过马哈福兹的成功塑造,一个虽然善良憨厚、对欺诈和社会不公等现象疾恶如仇却又怯懦怕事、无力反抗的主人公形象跃然纸上。
埃及的一些评论家指出,幼年时,马哈福兹经历了埃及1919年革命,他意识到爱国主义的价值及其对群众心灵的影响。这体现在他对社会正义及其与个人自由关系的看法上,并集中反映在他于1917年至1944年所创作的“开罗三部曲”里。三部曲代表了马哈福兹的文学最高成就,至今仍被视为阿拉伯文学长河中“里程碑式的作品”,是当代阿拉伯文学难以逾越的高峰。
“开罗三部曲”通过一家三代人的命运起伏,生动描绘了20世纪上半叶埃及的社会变迁和历史演变,每一部侧重刻画一代人的生活,并以每一代人居住的地区作为该卷的书名,颇似一幅恢宏壮阔的埃及风俗画卷。浓墨重彩的笔触,史诗般的全景式写法,使“开罗三部曲”成为一部百科全书式的经典之作,一经问世,即因其深刻的意义和游刃有余的现实主义创作手法深受好评,并于1957年获得埃及国家文学奖,这也是后来马哈福兹问鼎诺贝尔文学奖的重要代表作品。
3.新现实主义风格
从20世纪50年代末到去世,是马哈福兹创作的第三个阶段,即后期阶段。这一时期以1959年作者在《金字塔报》上连载的新作《我们街区的孩子们》为开端。进入60年代,马哈福兹的文学创作更显斑斓多彩,尤其在文体风格上变化多姿,在坚持现实主义、固守阿拉伯文学传统的同时,他也大量糅进西方现代派文学的诸多艺术元素和手法,如象征、隐喻、意识流、荒诞派、结构主义、表现主义乃至拉美魔幻现实主义等,从而形成了自己的新现实主义风格。
这一时期他的主要代表性作品有《小偷与狗》《乞丐》《鹌鹑与秋天》《尼罗河上的絮语》《米拉玛尔公寓》《伊本·法图玛游记》《镜子》《平民史诗》和《千夜之夜》(又译《天方夜谭续》)等。这些作品紧扣时代脉搏和政治、社会风云,有强烈的现代感和忧患意识,艺术手法丰富多变,更臻纯熟。
1994年10月14日,马哈福兹83岁高龄时,在开罗尼罗河畔自己家附近,被极端分子穆罕默德·纳吉用刀刺中了脖子,虽然及时送医进行手术保住了性命,但出院回家后,他的右臂神经受损,手几乎完全拿不住笔,每天只能写几分钟,文学产出从此锐减。
2006年8月30日,因心肌梗死,马哈福兹以95岁高龄辞世。翌日,埃及为他举行了两场隆重的葬礼。上午的是民间葬礼,喜欢马哈福兹的开罗市民在侯赛因清真寺对他进行悼念。官方葬礼在午祷后举行,地点是纳赛尔城的拉什丹清真寺。埃及时任总统穆巴拉克、总理纳齐夫率领数百名文艺和宗教界人士出席,庄严地送别一代文坛泰斗。
在惊闻作家去世后,穆巴拉克发表声明,称赞马哈福兹是“埃及思想和文化的旗帜,天才的小说家,闪光的思想家,他以卓越的创作,将阿拉伯文化和文学带向了世界”。时任总理纳齐夫也说:“马哈福兹是当代阿拉伯文学的脊柱,他的作品扎根现实,再现了埃及的社会变革史。”
阿拉伯文学评论界认为,马哈福兹取得的巨大艺术成就,是他对东西方文化兼容并蓄的结果。阿拉伯传统文化培育了作家深厚的文学底蕴,同时,马哈福兹也对西方名著广泛涉猎,多方汲取营养,两者的融合造就了一代经典文学大家,使马哈福兹获得了阿拉伯“文学旗手”和“小说巨匠”的地位。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13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